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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27
标 题:台湾签证 (5千字)
发信人:琥珀呀  [发短消息]
时 间:2008-06-25 21:34:10
阅读次数:215
详细信息: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簽證之意義:
簽證在意義上為一國之入境許可。依國際法一般原則,國家並無准許外國人入境之義務。目前國際社會中鮮有國家對外國人之入境毫無限制。各國為對來訪之外國人能先行審核過濾,確保入境者皆屬善意以及外國人所持證照真實有效且不致成為當地社會之負擔,乃有簽證制度之實施。
*依據國際實踐,簽證之准許或拒發係國家主權行為,故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絕透露拒發簽證之原因。

1. 簽證類別: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2.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3.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台停留之期限。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 ,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4. 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

5. 簽證號碼(VISA 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E/D卡填寫本欄號碼。

6.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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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免签证
簽證種類 免簽證
適用對象 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比利時(Belgium)、加拿大(Canada)、哥斯大黎加(Costa Rica)、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愛爾蘭(Ireland)、冰島(Iceland)、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 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盧森堡(Luxembourg)、馬來西亞(Malaysia)、馬爾他(Malta)、摩納哥(Monaco)、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 Zealand)、挪威(Norway)、葡萄牙(Portugal)、新加坡(Singapore)、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英國(U.K.)、美國(U.S.A.)等31國旅客。
應備要件 1.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日本護照效期應有三個月以上。(*僅限正式護照,不包含緊急、臨時或其他非正式護照。)
2.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3.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適用入境地點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高雄港、基隆港、花蓮機場、花蓮港、台中港、澎湖馬公機場、台東機場、台中清泉崗機場。
停留期限 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持日本護照入境者為90天;持其他國家護照者為30天。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


申請中華民國簽證要準備哪些基本文件?
申請人所持有的本國護照,護照效期必須至少6個月以上。同時申請人所持護照上亦無「不得持照前往中華民國」的列註。

填妥簽證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領務局、外交部中、南、東部辦事處免費索取,也可以從領務局網站下載。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申請表上必須黏貼兩吋照片兩張,照片必須是最近6個月以內所拍攝,背景為淡色的彩色照。

備妥與來台目的相關之證明文件

曾經在大陸地區的人士,如果持其他國家的護照申請 來台簽證,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如果旅居國外4年以上,並且已經合法取得居住國的國籍,就可以持該外國護照申請 來台簽證。


持外僑居留證,在台單純逾期居留者應如何重新辦理入境簽證?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行針對應聘在台工作之外僑(含白領及藍領),其聘僱許可仍然有效而單純逾期居留未逾六個月(未列入管制入境)者,該署各縣(市)服務站於辦理渠等逾期處理時配合於護照上加註其聘僱許可效期。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對於上述人士之簽證申辦核發作業方式如下:

(一)白領聘僱:於查驗其護照已加註聘僱許可效期或查驗所持中央主管機關有效聘僱許可證明後,得逕發效期三個月、不加註居留期限之居留簽證,並加註「A-聘僱公司名稱原持(外僑居留證證號)ARC No.AA00000000」。

(二)藍領聘僱:於查驗其護照已加註聘僱許可效期後,得逕發效期三個月、不加註居留期限之居留簽證,並加註「FL-受僱公司名稱(或雇主姓名)原持(外僑居留證證號)ARC No. AA00000000」。

二、其他各類居留外籍人士倘因單純外僑居留證逾期未逾6個月者,請依下列申請居留簽證方式,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簽證申請。

外籍配偶依親(TS/OS/HS/SC/SF):查驗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其在台配偶有效居留身分證明。
未成年子女依親(TC/OC/HC/CC/CF):查驗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所依親屬在台有效居留身分證明。
外籍學生及僑生(FS/FC):查驗有效學生證。

各類事由均無須繳驗其他文件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簽證核發機關並於居留簽證加註適當簽證代碼及「原持(外僑居留證證號)ARC No.AA00000000」,持證人於入境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

申请表下载

http://www.boca.gov.tw/public/Attachment/84717441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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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当前台湾签证 (5千字)琥珀呀6-25 21:34
28 谢谢琥珀,我正想去台湾逛一圈找资料呢 (空)碧玉6-25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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